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新修訂後的《安全生產法》將於2014年12月1日施行(“新《安全生產法》”)🔷👨🏼💼。此次修訂涉及內容較廣,從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監管主體、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義務🤞🏼、加大違法懲處力度等方面做出調整與補充,新確立了多項安全生產監管製度與措施,涉及修改的條款達70多條。下文將就其中重點內容予以介紹。
一、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監管主體
新《安全生產法》對於國家在安全生產監管方面的職責在不同政府層級作了進一步劃分,即👆🏼: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製定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領導安全生產工作✳️、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管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因此,生產經營單位將來除會受到原先來自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監管外,還將面臨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政府派出機關的直接監督與檢查🫗,所承受的來自地方政府的監管壓力必將進一步增大⛹🏽。
此外,新《安全生產法》還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明確定義,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因此,在實踐中行使具體安全生產監管職能的部門除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外,還包括對特定行業、領域起監管職能的部門,包括國防科工委🍦、建設主管部門、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勞動人事主管部門等🫛🤷🏻♂️。
就生產經營單位的自我管理🤵🏽♀️🉑,新《安全生產法》一方面規定了有關協會組織可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以促進生產經營單位的加強安全管理;另一方面🧻,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其製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製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二、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義務
新《安全生產法》在原法基礎上,基於實踐需要🦬🧎➡️,對生產經營單位進一步規定了一系列新的安全生產管理義務。
(一)強調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
新《安全生產法》將“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納入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之一🚶🏻。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下的被派遣勞動者以及學校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與學校對此承擔協助義務。此外🚦,新《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二)擴大了需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的生產經營單位範圍
新《安全生產法》在原法基礎上規定,除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外,金屬冶煉以及道路運輸單位亦需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原法為三百人)以上的🛀🏿,同樣需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請註意的是,新《安全生產法》明確,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下的被派遣勞動者亦屬於上述“從業人員”範疇,並具有同等權利與義務😵💫。
新《安全生產法》還以專款特別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範圍,包括🦓:(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新《安全生產法》要求,對於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新《安全生產法》進一步明確🪁,生產經營單位雖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但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該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三)擴大了須進行安全生產評價的項目範圍
新《安全生產法》在原法基礎上規定👩🏽🏭,除原有的礦山項目以及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外🛋,金屬冶煉項目以及用於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同樣需分別依法進行安全評價🧛🏼♂️🐻❄️。此外,上述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上述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待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四)生產經營單位需註意的其他新措施
1.明確崗位責任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製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2.安全生產費用🦸: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後製定。
3.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4.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5.應急救援預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製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製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三🤷🏿、加大違法懲處力度
除規定了上文所述的新監管措施與舉措外☸️,新《安全生產法》還明顯加強了對於相關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不同違法行為的罰款限額均有不同幅度的增加👩🏻🦯➡️;加重了企業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個人責任的承擔。原法對於諸多違反安全生產監管的行為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承擔行政罰款責任🧑🏼🚀,而在新法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同樣需就此承擔一定數額的行政罰款責任。
新《安全生產法》尤其明確了在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情況下,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遭受的行政處罰措施。對於主要負責人而言⇒,若其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將根據事故等級的不同(分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處以其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不等的罰款🦗👩🏽💻,極大加重了主要負責人個人責任的承擔🖥,並進一步明確若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於生產經營單位本身而言🚣🏻♂️,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事故等級的不同🌓,將被處以二十萬元至二千萬元不等的罰款✔️。各事故等級的具體劃分標準將由國務院各相關部門指定。
此外🧔🏿♂️,為與上文中新設立的監管措施與製度相配套,新法增加了針對某些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該等違法行為包括🤾🏽: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的;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違法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四🌙、推行註冊安全工程師製度
新《安全生產法》確立了註冊安全工程師製度,並從兩個方面加以推進👰🏼♀️:一是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二是建立註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製度,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具體實施辦法🤘。